三严三实专栏
践行“三严三实” 促进“能上能下”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宣传统战部      作者:白旭宁      编辑:    审核:    点击: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一直是我们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今年7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能上能下”的具体标准。在这之后,各地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高度重视,甘肃省委、庆阳市委相继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如何进一步把“能上能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我认为只有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践行“三严三实”,才能更好盘活好干部资源,从而更加有效的为事业发展储备人才、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背景和重大意义

“三严三实”的提出。所谓三严:严于修身,严于用权、严于律己。所谓三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为什么是严于修身、严于用权,严于律己,而不是严于其他的?为什么是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而不是其他方面要实呢?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提出“三严三实”的意图,那就是全党同志要继续牢记,并且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的作风把人民紧紧的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所谓用权,所谓修身,所谓律已,所谓做人,所谓谋事,所谓创业,它的核心都是我们的根本宗旨。“三严”强调的是什么?强调我们的要严守道德底线、权力红线和纪律的高压线。“三实”强调的是我们干事创业、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谋事和创业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还是为了老百姓多得实惠?这是我们干事创业、做人做事的一个基本要求。所以,“三严三实”既是制度上的约束,又是对个人品德、个人道德的要求。它明确了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质,是我们执好政、用好权的一个行为准则和规范。

“能上能下”的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不难看出,《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是从制度建设上确保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落实。

  尽管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央就提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后来也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干部队伍“升降进出”的相关规定,但往往是“雷声响、雨点小”,落地效果较差,导致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实的效果不佳。“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存在。就其原因看,在干部选拔中论资排辈,唯年龄、唯学历、唯分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受“下必有错”观念影响,领导干部一旦升迁到某一行政级别,此后只会平调或者升迁。干部不仅不能提前退休,即使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也是暂时平调或异地为官。哪怕是严重违纪被问责,待风声过去又悄然复出,甚至官复原职。干部的这种能上不能下造成了诸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活力,一些政治觉悟高,敢于担当,服务能力强的人,因干部“不能下”却想为而无位。而且还因此滋生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土壤,干部“不能下”成为了一些干部腐败的温床,严重阻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惩治腐败的政策规定,大力整治官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辉煌成果,然而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困局却难以得到破解,领导干部“上”靠资历、“下”靠违法违规的局面仍然被人诟病。

要解决“能下”的问题,既要从转变观念上入手,还应从制度建设上着力,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干部“能上”标准,完善干部“能下”规范,科学构建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改变“上荣下辱”、“下必有过”的旧观念,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任期制度,正确对待“上”与“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用起来,从而提高干部队伍活力。《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出台,标志着领导干部的“上”与“下”渠道得以拓宽。此规定作为干部体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必将成为治理庸政、懒政的一把“利剑”。

《规定》畅通了干部“上”和“下”的“双车道”,既打破了干部的“铁饭碗”,又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建立了“快速路”,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氛围。我认为如果要啃下干部能上能下这块“硬骨头”,就需要各级党组织敢于碰硬,既要严把政策,又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才能使干部能上能下始终在“阳光”下操作,让“下的人”心服口服,让“上的人”理直气壮。领导干部要以“三严三实”作为行为准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从人民的、国家的、单位的集体利益出发,肯干、敢干、敢想、敢变,那么就能得到组织的认可和群众的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悬在干部头上的“紧箍咒”,时刻提醒领导干部如今已不再是一份报、一杯茶就过一天的节奏了,谁不愿意干就拉倒,谁不能干就调位,在位混日子的人该撤即撤。打造阳光、向上、积极、正面的工作集体已然成为了所有人的期盼。《规定》就好比是干部在新时代前进路上的交通手册,是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的阶梯,指引他们更好的去适应新环境,在新环境中不断进步、创新。《规定》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的重要保证。为建立领导人员退出机制,破除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瓶颈,特别是解决干部“能下”的标准不够清晰、渠道不够畅通、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就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具体意见。

97日,庆阳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讨论出台《庆阳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是贯彻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实际行动,是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和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对于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进干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勇于担当、干事创业,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建立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和精神实质

《庆阳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共九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涉及到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干部“下”的渠道(第二至七章,共6种),落实机制(第八章)等方面。下面,主要讲领导干部“下”的问题。

(一)明确“下”的标准

1.政治思想标准。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认同宗旨理念和发展战略,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人员,予以免职;思想作风不好,个人主义严重,拉帮结伙,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领导人员,要降职或免职。

2.绩效任务标准。因主观原因未能实现任期目标或达不到单位发展目标的领导,要降职或免职;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个人分工任务的领导人员,要降职或免职。

3.能力状态标准。缺乏改革精神,缺乏工作能力,打不开工作局面,或者精神不振、不思进取、业绩平平的领导人员,责令其辞职、降职或免职;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脱离现职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领导人员,应视情况免去其现任职务。 

4.考核评价标准。在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级,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或者在民主测评中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要降职或免职;在试用期内,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大,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要免职。

5.纪律问责标准。因发生安全、质量、保密、环保等重大事故而需被追究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令其辞职、降职或免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个人专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领导人员,除降、免职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我市《实施办法》还将不能积极创建“三个生态”的三种行为、违反市委《关于弘扬南梁精神践行“三严三实”在全市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的安排意见》所列问责情形、推进精准扶贫不力等作为问责的情形。

6.年龄界限标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要从现职岗位上退出或改任非领导职务;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除免去其领导职务外,兼任的其他领导职务应一并免除。

7.班子建设标准。如任期届满、单位重组整合、班子结构优化等原因需要领导人员退出的情况。

(二)畅通“下”的通道

1.领导人员退出后,为避免人才资源浪费,体现人本关怀,可结合其退出原因的性质和程度,综合分析领导人员的德才表现、业绩贡献,依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应职务。

2.对于能力素质较好,因岗位适配性原因退出的领导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改任非领导职务,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原职级。

3.对于因能力素质不够或者因追究责任而退出的领导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安排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原则上不保留原职级。

4. 对于因年龄或者健康原因退出的领导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保留原职级,改任非领导职务。

5.对于因任期或任职回避等原因而退出的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工作。

(三)规范“下”的流程

1. 提出领导人员退出建议。单位主要领导可以对本单位领导人员提出退出建议,报上级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单位内设机构或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提出退出建议,并统一归口到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研究。

2. 认真开展分析研判。组织人事部门对于提出的领导人员退出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对于退出的原因要进行核实,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认真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分析领导人员近年来的考核评价情况,并与其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确保退出的意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对所属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退出意见,听取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

3.严格履行任免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审批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领导人员退出的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实施。

(四)完善“下”的机制

1.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与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各单位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干部能上能下的具体办法,与任期制、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相结合,形成能上能下的长效机制。对于学校事业单位来说,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根本办法还是推行聘任制,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

2.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对退出的领导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卸下思想包袱,勇于担当,并鼓励支持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新的岗位中。

3.要针对性地开展培养培训。针对因能力素质不足而退出的领导人员,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培养培训。领导人员要根据岗位要求,主动加强自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岗位工作。

4.要加强跟踪管理。定期掌握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工作情况,对新岗位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干部,可重新按程序调任或提拔担任适宜的领导职务,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良性动态机制,为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路径

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曾说:“我们全党目前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但是归根结底,影响我们党的健康、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是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他把这些问题概括为“四大危险”。何谓四大危险?即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什么用制度管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说明制度更加重要。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说的非常好,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举措。该《规定》明确提出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被各界称为“干部体制的关键转折点”,意味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1.打破“金饭碗”铁律,整治干部不作为

  《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相关规定。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不适合的干部调整下来。这就打破了“金饭碗”的铁律,将干部的“上”与“下”与优胜劣汰法则对接起来。而向下调整的主要渠道有六个方面,即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等。中组部负责人在印发《规定》答记者问中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显然,推动干部“下”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是为有效防止各级领导干部“庸懒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在其位不谋其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腐高压下,乱作为明显被控制住了,但是不作为、缓作为却在相当大的范围、相当多的人中出现了。由于没有正常的退出和降级机制,一些“懒官”和“庸官”在领导岗位上熬日子、混饭吃,造成了懒政怠政的氛围,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生态环境。(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14种情形)

所以,《规定》侧重于以整治不作为来打好“能下”这场关键战役。对那些不作为、不称职甚至碌碌无为、尸位素餐的干部,坚决地调整下来,正是为了推进一大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上”,为他们干事创业腾出空间、搭建平台,实现“让有为者有位,让无为者无位”。因此,上得来、下得去,其实只是起点,关键还要上得好、下得好,这才是“能上能下”真正的含金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定》夯实了“为官有为”的工作基础,可谓“重构政治生态”和“制度治党”的战术突破。

下面我结合我校实际谈谈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目前,我校中层干部中存在的“中梗阻”问题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的党员干部学习抓得不紧,思想认识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部门工作没有起色,自己不想、不懂得、不会发现工作中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更不愿意、不善于谋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案(具体表现:“上下热中间冷”、“上下通中间阻”、“上下急中间怠”;常言说:领导未行我先行,看看道路平不平;领导未讲我先讲,试试话筒响不响;领导未想我先想等等);有的干部自身能力不强,不能独当一面,既不能说,也不能写,遇到棘手的难题往上推(对干部的要求是:张口能说,提笔能写,遇事能办,办事能成);有的干部工作思路不清,既无长计划,有无短打算,一味地等领导安排工作,交代任务,不懂得主动开展工作(参谋助手作用发挥的不好);还有缺乏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不足、法纪观念不强等问题(如站位不高,定位不准,责任缺失)等等。

在这里,我重点想讲讲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首先,是关于大局意识。作为一名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务必做到胸怀大局,时刻围绕大局来开展工作。一个干部如果没有高点站位的大局意识,上级的精神和要求听不进去、不过脑子,不能落实到实际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不称职的表现。当前,学校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干部更需要树立强烈的大局意识,增强在全局下定位、在大局下行动的自觉性,学会从大局考虑问题,在大局下衡量自己的工作,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大局的利益,不让学校的工作在自己手上被延误,不让学校的形象在自己身上被损害,不让学校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在自己这里被阻碍。下面,讲讲责任的话题。一个人得到提拔任用,就拥有了官职。做什么样的官?要做负责任的官。官连带着职责,官大官小都一样。我们倡导“有为才有位、有位必有为”的用人导向,就是强调有作为才能拥有这个位置,占有这个岗位就必须有所作为,决不允许占着位置不干事、干不好事。对缺乏责任心的干部,学校党委将坚决给予组织处理。希望大家牢记职责,自我加压,全身心地投入到岗位工作中去,把自己份内的各项工作干好、干到位。只有满脑子责任感,时时刻刻对工作负责的干部,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才能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才能真正做到让领导放心、让师生员工满意。作为教师,每天所做的都是简单而平凡的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这里送大家几句话共勉:“简单的工作重复做,你就会成为行家;重复的工作用心做,你就会成为专家;用心的工作快乐做,你就成了大家;快乐的工作持久做,你就是最终的赢家。”什么叫不简单?简单的事情坚持做好,就是不简单;什么叫不平凡?平凡的事情坚持做下去,就是不平凡。自古以来,对教师的职业论述无外乎“传道授业”,“教书育人”等简单之言。概括虽是如此简单,真正地要做好这个职业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是一项需要教师用心去做,用情去浇的事业,教师们面对的是一颗颗情感丰富的心灵,不施以爱,便不会回报以爱;教育,又是一项需要教师细心呵护,耐心守候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同样还得受得住诱惑,受得住风雨,受得住清贫,受得住自我。倘若真的能这样,为着这一份事业静静地忙碌,便已是不简单。

  当然,要实现“能上能下”的科学管理,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作为平衡。对此,《规定》不仅为干部能下划出“硬杠杠”,并以科学合理的设计,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确保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而且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建立了“快速通道”。这就切实把全体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凝聚到发展事业上来,真正实现“人岗匹配”“职得其人,才得其用”,让肯干的受激励、慢干的受鞭策、不干的受惩戒。《规定》还明确强调,对于问题干部,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这为下的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复出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2.关闭“潜规则”暗道,整肃官场用人歪风  

现实生活中,官场多见“上”、难见“下”。特别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事实上存在诸多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催生了一批不称职的官员,如:能力不强、政绩平平,却平步青云的“太平官”;溜须拍马、钻营有术,却只上不下的“投机官”;唯上是从、媚上压下,见风使舵、迎合领导喜好而混上去的“捷径官”;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甚至藐视党纪国法,把犯错当本事的所谓“能官”,等等。同时,有的领导干部即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却仍然“稳坐钓鱼台”;有的官员被问责免职后,又悄悄复出,或异地异岗为官,被群众嗤为“金蝉脱壳”;有的看似是降职降级或免职,实则得到了提拔……

  此次中央新规的出台,不仅彻底杜绝以往的“牛栏关猫”现象,而且严丝合缝地关紧了领导干部只上不下的“潜规则”暗道。铁的纪律面前,干部的“上”与“下”成为关系其“乌纱帽”的最直接约束。实际上,解决和打通官场“能下”机制,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已见政策风向,一大批官员遭遇了“断崖式降级”。仅国家发改委受党政纪处理的领导干部就达20余人。中央新规的出台,无疑十分明确地传递了强烈的信号:将以降级的“下”的方式来有效震慑官场、警示官员。

  《规定》明确提出,坚决调整“四不干部”,即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个通知一个规定一个条例”形成了干部管理三驾马车,作为调整干部职务、职级、辞退的重要依据。这显然是推进官员“能上能下”成为制度常态,是以问题为导向,对官场选人用人歪风邪气“开刀”,有利于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3.构筑带电“高压线”,倒逼干部主动转变“官”念  

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等等,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因此,《规定》通过问责来构筑带电“高压线”,对问题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这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从对官员问责的内容来看,中央新的《规定》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可谓姊妹篇。当时规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现在又根据新的情况追加了五类会被问责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可见,在新增的5种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很强。

  在问责的方式上,中央《规定》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对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十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这就从根本上扭转有的干部“不尽职、不尽责、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的状况。

“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这次中央新《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机制,以“能上能下”直指官员“乌纱帽”,以问责构筑带电“高压线”,为懒官劣官庸官戴上了“紧箍咒”,让领导干部不敢成为制度的“超脱者”甚至“凌驾者”“破坏者”。否则,就必然撞南墙、栽跟头、丢饭碗。这必将倒逼官员跳出“官本位”的窠臼,改掉“官太爷”架子,从而保持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一种在位一天、赶考一天的危机感,切实做到严把为官底线,坚守法纪红线,筑牢拒腐防线,把全部心思用到干实事、创事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