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编辑: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庆阳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有正式学籍、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秉承“明理求真、精工致用”的校训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学院培养面向地区经济,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模式要求。

第五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入学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说明理由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初始环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纪检、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职责,规范程序,通过学生报到现场确认、中学档案复查、学籍注册复查等措施与办法,把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关。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医治,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院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原则上应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予以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期注册。学院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在学年电子注册同时进行在校生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凭学生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建立学生学期注册档案,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底在校园网上公布注册情况。

第十四条  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严格建立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系部负责人、学生学籍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计算学分,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具体课程和学分的确定,依据学院各系人才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调查报告、撰写学术论文、计算机操作、实践技能、企业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合操行等级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比例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该课程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体育、计算技术、书法以及课程阶段性实训和综合实训等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其余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九条  缓考与补考。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学生每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的周末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60分以上的按“补考及格”记载。

凡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该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补考。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行为档案记录和学生的平时言行表现,采取个人小结、班级学生和辅导员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一次,有关材料集中交学生处审定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的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选修专业课或跨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合格者予以承认。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经过补考,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4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成绩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作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

(三)一学年内同一门课程两学期不及格,视为一门课程不及格。

(四)实行考核改革的课程,依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公共体育课、计算技术和书法课程所修学分不作为升留级的依据,但作为不予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准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或第二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与转入的专业所修课程相同,其成绩可直接记入转入专业的学籍中;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转入专业的学期同步补考。对于转入新专业后,以前所学专业课程与新专业课程不一致的,由教务处有偿提供教材,以学生自学为主,指定相关教师辅导、答疑,当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专业。

第三十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省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具体手续及条件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转学要坚持学生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和确认学生本人招生录取入学资格和学籍变动情况,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转学材料。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批准可予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提出休学申请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十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通过学院组织的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部)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下一级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旷考达四门(含四门)以上的;

(二)学生留级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正常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明确努力方向。

对在校最后一学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组织作出鉴定,表现较好的,可换发当年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补考不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补考合格后,换发当年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退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住校必须遵守《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视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送交本人签字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甘肃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八十条  对在我院接受五年制高职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