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试行)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编辑: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院实行院长责任制,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各系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减、缓等助学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各系部奖、贷、助、补、减、缓等资助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建档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烈士证》、《五保户证》、《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残疾学生、失去双亲学生;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来自边远贫穷地区的学生,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或无收入),经学院核实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因地震灾害、遭遇突发事件、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相近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收入不足,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经学院核实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由各系部负责,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初评—系部审核建档—学院审批备案。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出具相关部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班级初评: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初步认定的学生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审核建档: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初步认定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 

审批备案:各系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及名单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九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按第八条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主要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等。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贷款额度及用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2.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见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

(二)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基本申请条件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基本申请条件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全校学生人数的20%评定,金额为2000-35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院级学生困难补助 

学院每年按事业收入(学费收入)的5%提取资助经费总额,设立学院学生困难补助项目。其中学院奖学金占经费总额的30%,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学院助学金占经费总额的40%,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学期300元;特殊困难补助占经费总额比例的10%,救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费减免占经费总额的5%,勤工助学占经费总额的10%,其它费用占经费总额的5%。

1.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是针对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而给予学生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2.学费减免: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3.新生“绿色通道”:确保有特殊困难的新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并发放生活必需品和一定的生活费。 

4.勤工助学:学院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从学院提取的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必须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与经费发放接受有关部门及学院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省教育厅下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社会资助等。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每学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到位。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贤达和机构、企业在学院设立奖助学金的情况,考虑专业收费标准差异、临时自然灾害、孤残学生分布等因素,由学生工作处拟定资助统筹方案,报院长批示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按受奖励面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20%的比例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并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3.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 

4.主动向学院以及出资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5.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  在受助期间,有下列违法违规者,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4.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者。

5.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者。

6.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者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或个人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违规现象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思想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物质扶助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把扶志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定期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优良品德。 

第二十四条  树立先进典型,重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身边的事迹感染学生,从而调动其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正式学籍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