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庆阳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庆阳职业技术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庆阳职业技术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
时间:2015年12月09日    来源:党政办公室      作者:唐成      编辑:    审核:    点击:

 

 

 

 

 

庆职院党发〔2015〕23号

 

 

关于印发《庆阳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庆阳职业技术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庆阳职业技术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已经2015年11月23日院党委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7日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为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中共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强化政策的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按照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议事规则开展决策活动。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学院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学院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师生重大利益工作的重要部署; 

    4、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规划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对策;

8、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和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

9、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0、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及出国人员的审批;

11、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重要机构的设置及人员安排;

12、全院性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3、学院重大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4、由学院党委委员提议、其他党委成员附议的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15、应该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党委及学院行政班子自身建设需要的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事项;

3、院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各级人大、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5、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房屋大型改造,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安排;带有全局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重大活动项目;

3、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

4、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其他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预算内项目追加投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数额超过10万元的资金安排;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3、学院科研经费、教育经费、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对学院重要决策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等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三)学院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面广、与师生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校园网络、问卷调查等向师生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委组织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议事规则 

 1、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需经行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做好相关准备。由党委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党政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保证出席人数。党委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4、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和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5、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会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后形成决定。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存档。 

(三)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有关系(部)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参与行政分工的副书记、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会议,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领导班子可视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教代会代表或服务对象等列席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督查反馈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的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之中

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院党委和各支部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之中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七、“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落实责任分工 

学院党委书记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处和党政办、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加强考核检查 

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应将院党委及各支部、系(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院党委、各系(部)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切实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领导集体错误决策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故意不报告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八、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或《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二)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纪检监察处备案。

 (三)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经院党委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地履行学院党委职责。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研究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的选拔、管理、考核监督工作、定编定员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10万元以上额度资金使用,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和政策、经费、资产管理制度。

(六)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举措。

(七)研究教职工职称评定工作;研究决定党内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事项以及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八)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宣传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讨论党委认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均可提出党委会议的讨论议题。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至2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群、行政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

第八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提出初步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委员、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需事先将党委会列入学院周工作日程安排表,提前印发给各委员。需要作出决议的、较大或较复杂的议题,事先要向委员通报情况,呈报有关材料,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视议事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应退席。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且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事先要提出决议草案供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开会时间,并指定专人做好每次党委会记录,以存档备查。重要议题需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或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讨论干部任免,不得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讨论决定,应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并提供考察材料。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所议内容、过程以及尚未做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对议题的发言、争论、分歧等有关情况,不得扩散。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支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行使学院的管理职能,规范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根据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3、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

4、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

5、讨论决定筹措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讨论学院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和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研究审定有关奖惩;

7、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招生就业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处(室)、系(部)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提请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8、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10、讨论审定需要学院行政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宜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长不在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确定。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事先填写议题申报单,汇报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长审定。

      第四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报送议题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无汇报材料的一般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条  申报议题中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必须由申报部门出面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申报;意见不一致时可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出面进一步协调,确实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提请部门在汇报中必须讲明不同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每次院长办公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提前1至2天通知参会成员,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送达各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院长确定。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委成员、书记、副书记、纪检处长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与会人自身亲属或近亲关系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及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集中归纳,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定或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送交会议成员人手一份,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院长(或副院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对议题的争论、分歧等情况,不得扩散。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与会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予以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有关院领导。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学院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必要时可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